4月6日,南方都市報報道,深圳市規自局發布一則關于“修訂地價測算規則”的征求意見通告中明確提到,取消原來的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等住房類型,同時新增了保障性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類型。有媒體報道,存量項目釋放完畢,可售型人才房將成為歷史,之后的可售型保障性項目都將為共有產權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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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待深圳市住房保障體系調整后,深圳的保障性住房將主要分為三類,分別是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其中,共有產權住房將取代安居型商品房、可售型人才房,成為一種新的可售型保障房類型。
點評如下:
1、深圳保障房體系改變的背景:順應新時期國家住房保障的新要求。
2021年國家推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同時,推出了新時期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組成,也就是公租房、保租房、共有產權住房的三位一體。這個體系既包括兜底保障,也包括針對新市民,年輕人和無房戶的更廣范圍的保障,而且是有租有售、有兜底有擴圍的新體系。
新的住房保障最大的特征就是保障擴圍,其目的就是要順應“內循環”主導的新時期,將擴內需、促消費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當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基本解決了以后,住房保障體系就應該覆蓋更廣大的住房困難人群,特別是將它們的住房門檻降低,從而把更廣泛的人群納入到城市公共服務的范圍之內,為內需和消費掃清障礙。當前,國家重視保障性租賃住房就是如此。
2、深圳等熱點城市住房保障體系與新時期國家住房保障體系存在較大差異。
包括深圳在內的熱點城市期,長期以來其住房保障體系更多的是保障人才。目的還是促進本地經濟增長和產業轉型。在高房價的背景下,這樣的做法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僅僅保障人才的住房需求,存在一定的功利性,也與國家新時期的保障體系存在較大的錯位,也會導致新市民和年輕人的住房困難程度增加。
3、回歸國家住房保障體系與反映地方特色并不沖突。
國家的住房保障體系,順應新時期經濟轉型和包容性發展對于住房保障的新訴求,需要更加重視保障普惠性。這樣地方特惠性的保障就應該與國家普惠性的保障靠攏。但二者并不存在沖突,更多的是包容。新時期的住房保障更多的是保障住房困難人群,其中也包括人才,但不應該把人才作為最主要的保障主體。
4、兩個體系之間的差別。
一是,公租房仍舊保障低保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問題。
二是,保租房相當于原來的租賃型的人才房或安居房,但覆蓋范圍會更廣,不僅僅是人才。
三是,共有產權住房的門檻更低,更強調封閉流轉,也就是,政府和購房人實施產權共有,個人部分產權可以轉讓,但只能在符合共有產權申購條件的人群中流轉,褪去原有人才房的資產屬性。
5、深圳住房保障體系轉型的影響。
一方面,在售的人才房、安居房,在銷售完畢以后,全面向共有產權住房轉型。這有利于目前正在銷售的人才住房的去化;另一方面,未來的住房保障更加重視,保障性租賃住房,也就是保障年輕人、新市民剛進入深圳的最初幾年,能夠降低其住房成本,還能享受到城市的公共服務。對廣大新市民來講(全國有3-4億,深圳有數百萬),只是保障了其能融入城市是前幾年的住房困難。更重要的,還是鼓勵其努力創業、勤奮工作以實現住房消費升級,特別是對商品住房的消費。也就是,市場化仍是主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