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7月17日通報,普寧“3·26”火災責任事故中,普寧市副市長、公安局長陳妙龍等12名地方政府及相關監管單位工作人員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普寧市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謝曉明等5名相關監管單位工作人員被誡勉談話。(人民網7月17日)
普寧“3.26”火災造成12人死亡、5人受傷,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受到極大損失,而造成的死亡的傷害更是難以補救。雖然事故發生的原因在于事發內衣作坊經營者的小女兒,用打火機玩火所致,但這也充分反映出當前相當一部分黨員干部對于安全監管責任的履職不到位,對于安全監管“一崗雙責”缺乏深刻認識,從根本上說就是為官不為。
試想,如果當地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干部能重視安全宣傳,對于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企業、作坊進行定期排查清理,對不按規定操作的行為進行整頓教育,那發生此類生產事故的概率肯定會大幅降低。一場火災,充分暴露出所在地鄉鎮干部、縣級安全部門、甚至市、縣分管安全領導的安全責任意識的缺失,對于安全監管按部就班,應付上級檢查就靠資料表冊,對于安全隱患摸排就圖走形式,試問怎么會不出事?
當前,有的黨員干部對于負責安全工作怨聲載道,認為安全問題不可防范、不可預知,屬于突發事件,而在發生事故后還要受到黨紀法規處分,相當“委屈”。甚至因而出現在崗不履職,安全監管靠運氣,尸位素餐、為官不為,心懷僥幸心理,玩忽職守,工作生搬硬套、辦事疲拉拖沓,對于可能潛藏的危險視而不見,罔顧失責帶來的巨大危害。
對此必須嚴厲懲戒,對于“為官不為”要加大打擊力度,堅持追本朔源倒查責任,對于各類違規違紀行為從嚴從重查處。紀檢部門也應將失職瀆職、不作為的行為作為重點查處方面,敦促廣大黨員干部切實提高認識,踏踏實實開展工作,兢兢業業為民服務,切實夯實各類風險監管,將可能產生危害的苗頭扼殺在萌芽狀態。(舒三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