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公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旅游休閑街區評定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包含必要條件和一般條件,其中一般條件對評選自治區級旅游休閑街區各分項給予特定分值。通過必要條件且分項評分累計達到850分以上的街區,將被授予自治區級旅游休閑街區牌匾。
《細則》提出,評選自治區旅游休閑街區需要滿足街區內建筑面積不少于3萬平方米或者主街長度不小于300米,年接待游客量不少于50萬人次,街區對車輛采取營業區段限行措施,具有店面實行的地方文化或創意文化業態不少于40%,擁有主管部門批準實施的自治區級旅游休閑街區規劃,具備文化展示和體驗、游覽、購物、餐飲、休閑娛樂等功能且有較高知名度等11項必要條件。
《細則》提出,評選自治區旅游休閑街區的一般條件包括可進入性、文化特色、環境特色、業態布局、服務設施、綜合服務、衛生、安全、管理9個大項以及若干分項,且每個分項做出不同分值的得分說明,總分1000分。其中,可進入性包括街區入口數量、交通方式多樣性、停車場地等,文化特色包括街區文化符號、文化資源挖掘、非遺展示活動、標志性景觀、文化景觀種類和數量、本地節慶活動、地方餐飲文化體驗、夜間娛樂活動、街頭藝術展示等,環境特色包括建筑風格特色、歷史建筑保護、建筑物完整度、古樹名木保護、櫥窗和商業展示、夜景燈光等,業態布局包括鮮明文化主題、業態數量、營業時間、創意性和藝術性等,服務設施包括游客中心或服務中心、導游服務、電腦觸摸屏系統、導覽標牌、全景圖、解說詞、廁所設置等。(王思超)